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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奶粉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職務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規模較大,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無證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和破壞環境資源的,沒收專門用於無證經營的工具、設備、原始程序、產品(商品)等財物,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第十條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法定申請許可條件且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願的,應當督促和引導其依法申請相應許可。

第十二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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