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龔稼立表示,民法總則草案總體上是成熟的。結合司法實踐,他對總則草案提出了六點修改建議。
建議之壹是將草案第二十壹條規定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最低年齡由6周歲以上調整為8周歲以上。龔稼立的理由是,在設定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時,過於強調學齡前兒童的自我意識,不壹定有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壹旦對孩子有不利的法律後果,實際上是由孩子的監護人承擔的。考慮到《民法通則》規定的行為能力年齡起點為10周歲,他認為《民法通則》不宜調整過多,規定8周歲較為合適。
龔稼立還建議將“不得濫用公民權利”的表述寫入第壹章的基本原則中予以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