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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墜樓,學校有責任嗎?

法律主觀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在職責範圍內未盡到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三人侵權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學校承擔過錯責任,而不是監護責任。所以要看學校是否在職責範圍內盡到了相關義務。如果學校盡到了自己的職責,就沒有過錯,不需要承擔責任。學校的義務是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對學生承擔教育、管理和保護的義務。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受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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