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護對象:本法明確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包括珍貴、瀕危、有益或者有重大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2.禁止:法律明令禁止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受保護野生動物,並對相關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自然保護區:法律鼓勵建立自然保護區,為野生動物保護提供棲息地,規定了在自然保護區開展相關活動應當遵守的規定。
4.行政監管:法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監管,並規定了相應的監管措施和程序。
5.法律責任:對於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