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條:屠宰、銷售、運輸和參加展覽、表演、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出售、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對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復收取檢疫費用。
《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屠宰、銷售、運輸和參加展覽、表演、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經營、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動物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對符合前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對動物、動物產品進行抽樣、留驗和抽檢,但不得重復收取檢疫費用。
可以去當地農業局下屬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動物檢疫管理辦法》的規定,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和動物產品進行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