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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上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辭職報告?

辭職報告通常由標題、標題、正文、結尾、簽名五部分組成,當事人書寫簽字時具有法律效力。辭職報告壹般按以下格式書寫:

1,標題,壹般離職申請由事由和語言名稱* * *;

2.Address要求將接受辭職申請的單位、組織或領導的姓名或頭銜寫在頭銜下方的頂框中,並在頭銜後加冒號;

3.正文壹般包括三部分:申請辭職的內容、申請的具體原因、申請辭職的決心和個人的具體要求;

4.末了,要求寫尊重的話;

5.簽名。辭職申請的簽名要求填寫辭職人的姓名和提交辭職申請的具體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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