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誌願者是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和體力從事誌願服務的自然人。慈善組織開展誌願活動時,應當保障誌願者的以下權利:壹是知情權。誌願服務組織在招募誌願者時,應當說明與誌願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第二是接受培訓的權利。誌願服務組織需要專門的知識和技能來安排誌願者參加的誌願服務活動,並應對誌願者進行相關培訓。第三是安全權。誌願服務組織在安排誌願者參加可能造成人身危險的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誌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第四是人格尊嚴權和個人信息保護權。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應當尊重誌願者的人格尊嚴;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泄露其相關信息。五是發放誌願服務證明權。誌願者需要誌願服務記錄證明的,誌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誌願服務記錄免費、如實出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九條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a)以開展慈善活動為目的;
(2)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稱和住所;
(四)公司章程;
(五)有必要的財產;
(六)有合格的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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