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假既不是病假,也不是事假,而是女職工懷孕期間的合法勞動權益,應記入考勤天數並正常支付給職工,不應作為病假或事假處理;
2.女員工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應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妊娠主要是指從受孕到胎兒娩出的壹段時間,通常為280天。為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和母嬰健康,國家對孕期產前檢查假有明確規定。國家沒有統壹規定產假的次數和天數。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所以國家並沒有統壹規定產假的次數和天數,但是按照這個慣例,只要是正常的,必要的,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