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合同當事人自由協商解除或終止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法律不幹涉。
二、協議解除是證明當事人解除合同的直接證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3.終止協議中約定“原件、傳真件和掃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傳真件和掃描件實際上是原件的復印件。只要傳真件和掃描件是協議的真實和完整的表示,並且雙方同意,使用掃描件代替原件是可以接受的。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法律不幹涉。
4.但需要註意的是,原件具有重要的證據能力,復制件不能完全代替原件,尤其是在協議解除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原件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而傳真件和掃描件會存在法律障礙,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才能確定。而且傳真件不能長時間保存,掃描件容易被篡改。建議對方用快遞郵寄簽名蓋章的原件,以免省事,埋下法律風險。
動詞 (verb的縮寫)主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1款: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九條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證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人民法院允許其出示復制品或者復制件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