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申請房地產登記。代理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自然人處分不動產,委托代理人申請登記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與代理人簽訂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經公證的除外。境外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房地產處分登記的,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證或者公證。
民法典第922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如需變更委托人的指令,應經委托人同意;因緊急情況難以與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後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