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2.男女雙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關系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4、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5.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另壹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