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法原則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之中,能夠反映民法的本質和特點,對各種民事制度的規範和實施起指導作用,即民法的基本原則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民法的原則是法律規定的。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也是立法的指導思想,但必須是具體的、法律固定的,不是法律條文規定的,不能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作為法律的基本原則,將永遠被視為法律的基礎。在這些原則的基礎上,延伸和發展法律的原則、規則和制度是無可爭議的,也是必須遵守的,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則和從原則派生出來的原則更強大。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雖然是雙方約定的意思表示,但仍然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條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法律地位平等。
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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