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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擔保方是債權人嗎?

法律分析:被擔保方與債權人是同壹人。保證人可分為保證合同中的受益人、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權人、質押合同中的質權人、留置權法律關系中的留置權人和定金合同中的定金收受人。在我國擔保法中,明確規定質權人和抵押權人都是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只有保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在留置權法律關系中,只有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存款合同中,只有收款人和付款人;作為債權人,顯然只能是擔保法律關系中的受益人。綜上所述,被擔保方是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占有,並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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