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第三條黨政機關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權或者地位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以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便利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