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的外國人由公安機關的管教警察、警衛武裝警察和外事警察押送。被人民法院獨立驅逐出境和被公安部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公安看守所武裝警察和外事警察押解。
主刑期滿後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由原羈押監獄的公安機關管教警察、警衛武警和外事警察押送。對上述兩類人員確有必要押解時,可以使用手銬。其他被責令出境的外國人需要押解的,執行機關應當派外事民警押解;如不需要押解,出境時可派外事警察就地監管。
適用的驅逐方法:
《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根據這壹規定,適用驅逐出境有兩種方式:
1,獨立適用。針對的是罪行相對較輕的外國人。如果不需要判他們主刑,可以單獨驅逐出境。
2.附加應用。針對的是犯有嚴重罪行,被判處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主刑執行完畢後可以驅逐出境的外國人。
驅逐出境在中國的適用更加靈活。刑法的規定是可以適用的,不是應該適用的。也就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壹定要適用驅逐出境,但既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又要考慮中國與所在國的關系和國際鬥爭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