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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采用部門規則?

法院可以采用部門規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壹條的規定,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即部門規章。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行政裁判文書可以直接引用行政規章(即部門規章);在其他訴訟中,如果部門規章經法院審查認定合法有效,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裁判引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第三條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判文書引用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也適用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

第四條民事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條行政裁判文書是指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應當適用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頒布的行政法規或者行政規章的解釋。

第六條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以外的規範性文件,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經審查認定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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