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法律有合格錄取制度的證據。沒有,或者說在取證方法上只有很少的限制。因此,幾乎所有的證據方法都被允許作為訴訟中的合法證據。荷蘭公民DCPC第152條,第1款:
“證據│證明是可以提供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荷蘭民事訴訟密碼規則是荷蘭法律證據公開制度的基礎。原則規則中沒有證據,它受到“所有方法”壹詞的表述的限制。根據這句話的第二部分,限制只能由立法來允許。不允許任何法官或管理權力證明證據采信資格是錯誤的。
壹個具有證據采納資格的開放系統的好處之壹是,它是未來的證明。當新的證據方法出現時,比如因為科技的進步,這些新的證據方法就直接在“所有方法”的範圍之下。同樣,它們被認為是法律證據的結果。另壹個好處是“壹個具有證據采納資格的開放系統比壹個封閉系統允許更多的方法”。因此,它通過區分重要事實和形式事實,支持更廣泛類型的證據事實。缺點可能是確認證據的過程重點主要放在證據的鑒賞上。法官有更多的任意權力接受可靠的證據,這使得訴訟的結果更加不可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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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非)荷蘭法律體系的可接受證據
入學資格:美國法律的證據
由於美國的聯邦結構,美國(USA)所規定的合營者證據法並不在中心點。在聯邦壹級,證據法被編入《聯邦證據規則》(FRE)。示範法就是知道同樣的證據行為統壹規則,哪些聯邦規則和證據幾乎壹樣,推薦各州制定。許多州都頒布了這壹示範法。在美國,所有的證據都必須符合壹定的標準,並在法庭上被認可為合法證據。首先,根據FRE規則402,證據需要相互關聯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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