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協議實際上是借款協議,所以股權是對借款的質押擔保,不是轉讓股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具有股權轉讓的效力。當對方不能立即償還時,當事人應當依法對質押的股權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
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