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血親配偶,指自己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配偶。比如媳婦,姐夫。
2、配偶的血親,指其配偶的血親。比如公公,老公妹妹等。
3、配偶的血親。指配偶的血親的丈夫或妻子。比如嫂子,姐夫之類的。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具有扶養關系的親屬。
近親之間的義務:
1.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有義務贍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贍養的未成年孫子女。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有經濟能力的兄弟姐妹,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有撫養的義務。
4.有經濟能力由兄弟姐妹撫養的兄弟姐妹,對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有贍養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機關實行回避制度暫行辦法》第十壹條。
本辦法中下列概念的含義是:
(1)“近姻親”包括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配偶的父母。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叔叔阿姨、堂兄妹、表兄弟姐妹、侄子侄女。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寄售血親”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