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能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但可以依法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管理募集的款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壹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慈善組織為慈善目的募集財產的活動。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會公眾的公開募捐和面向特定對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與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以慈善為目的,由慈善組織進行公開募捐,並對募集的款物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物。
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具有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等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進行公開捐贈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頒發公開捐贈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