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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追訴時效為10年至20年,需要根據拐賣兒童罪的犯罪情節和可能判處的刑罰進行分析。

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按照法定最高刑確定。拐賣婦女、兒童罪壹般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因此,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罰是死刑。

訴訟時效是指刑法對犯罪人規定的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間。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根據規定,超過以下期限的犯罪不予起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壹般情況下,從上面可以得出,追訴時效是20年,因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法院已經立案,那麽就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40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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