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河北省停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停車場管理,滿足社會車輛停車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在城鎮(以下簡稱城市)建成區內建(設)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外或者室內(含地下)場所。包括供公眾停放機動車的公共停車場;供本單位人員、住宅小區業主或者其他特定群體停放機動車的專用停車場;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單位和個人的待建土地和空置場所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場,以及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設置的機動車臨時停車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機動車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