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在居留權合同中設定居留權,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二)住所所在地;(三)住所條件和要求;(四)居住權的期限;(五)解決爭議的方式。意譯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留權的設立是無償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設立居住權的房屋的出租也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留權期滿或者居留權所有人死亡,居留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壹條以遺囑設立居留權的,準用本章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