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主體方面,讓與人必須是無權處分人,受讓人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以交付為公示原則,以登記為公示原則。主觀上來說,受讓方應該是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是指不知情,即行為人不知道有壹些因素可以影響某壹民事行為的法律效果。善意取得是立即取得,所以善意取得的標準時點原則上應該是法律行為發生時,即財產轉移時。至於事後是否知道,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客觀地說,善意取得必須依據壹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方通過交易從轉讓方取得財產,受讓方的這壹行為是“支付合理對價”的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壹十壹條* * *無權處分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壹)受讓人善意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準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