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對此有明確規定。《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民法典》第壹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為了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權益,督促父母和其他監護人重視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熊海子有困難時,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應當代替子女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即使家長盡到了管理教育的職責,也只能減輕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當然,如果未成年子女有自己的財產,應該先用自己的財產賠償被害人,不足部分由父母和其他監護人補足。總之,18歲以下的孩子有困難,通常由父母和其他監護人負責買單。
熊海子的麻煩可能是父母的縱容和溺愛造成的。讓父母承擔責任只是壹種形式,讓父母註意管教才是民法典的目的。監護人不僅要照顧和保護未成年的孩子,還要教會他們正確的禮儀和價值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