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十七條【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條第壹款)】明知是提供給武裝力量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輕傷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槍支三支以上、子彈壹百發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藥五公斤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
(四)影響完成作戰、演習、搶險救災等重大任務的;
(5)發生在戰時;
(六)故意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