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科壹般指犯罪記錄,即追究刑事責任的檔案;前科是指曾經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刑法所說的前科,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犯罪的;
2.兩者的範圍不同。前科就是前科,前科就是犯罪前的前科。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3、犯罪記錄,壹般指當事人過去犯罪行為的記錄。也稱罪犯犯罪記錄制度,壹般指相關法律中對犯罪記錄的記載,犯罪記錄壹般存放在公安部門保存;前科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已經執行完畢,又重新犯罪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86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