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要求檢查對象自查並說明情況;
(二)聽取監察對象的匯報;
(三)開展檢查、約談和暗訪;
(四)組織討論、聽證、統計和評估;
(五)查閱、復制與監管事項有關的資料;
(六)通過信函、電話、媒體等渠道收集線索;
(七)約談檢查對象的負責人或相關責任人;
(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互聯網加檢驗”。
法律依據:政府監管條例。
第十條政府監察機構履行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壹條政務督查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指示,確定督查事項。
政務督查機構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重大決策部署、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掌握的線索,可以提出督查工作建議,經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後確定督查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