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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法律解析: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行為,是指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民航站、商場、公園、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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