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混淆是壹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公平和等級秩序。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對商標混淆進行了規制,
第五條經營者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自己就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它主要包括以下表現形式: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自己就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字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