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檢查工作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遵守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