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教師受到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後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依照本法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處理。
技巧
以上回答僅針對目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請慎重參考!
如果妳對這個問題還有疑問,建議妳整理相關資料,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