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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內部評級法管理信用風險?

2065 438+09165438 10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信用評級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對信用評級進行了定義。信用評級是指信用評級機構對影響經濟主體或債務融資工具的信用風險因素進行分析,對其償債能力和償債意願進行綜合評價,采用預先定義的信用評級符號。

從主體類型來看,信用評級可分為主體信用評級和債券信用評級兩種,其中主體信用評級又可分為主權信用評級和企業信用評級。

主體信用評級(以下簡稱“主體評級”)是對企業或經濟主體的信用評級,包括對多邊機構、國家主權、地方政府、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等經濟主體的評級,主要關註被評價主體的經營風險和金融風險。債券信用評級(簡稱“債項評級”)是指對上述經濟主體發行的政府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理財產品等有價證券的信用評級。,並通過有價債券自身的屬性,如償還順序、到期日、抵押物的數量和質量、發行人的信用狀況等,綜合分析有價債券的違約風險。

①壹級內部評級法:除回購交易外,其他非零售風險暴露的有效期為2.5年。

②高級內部評級法:有效期為1年和內部估計的有效期中的較大者,但最長不超過5年。中小企業風險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是2.5年。

③對於某些短期交易,有效期為內部預計有效期和1天中的較大者。

④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債務有效期越短,信用風險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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