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零八條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的真實性的,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壹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提交證據,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證明的真實性。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的,有權申請鑒定。
根據這壹規定,如果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真實性,那麽誰需要舉證,誰就要承擔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是真實的責任。如果妳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妳可能無法證明妳的說法的真實性。
此外,壹方提交證據,另壹方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該證據的真實性。但壹方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的,有權申請鑒定確認證據的真實性。這是處理證據真假的壹種方式。
因此,正確理解這壹規定,可以幫助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明確自己的舉證責任,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同時也可以幫助法院在證據不清的情況下,采取適當的鑒定措施,保證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權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