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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理解認罪與從寬處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18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新增的內容。這個體系包括兩個方面:坦白和懲罰:

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

所謂“認罰”,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確表示願意接受司法機關給予的處罰。

因此,對於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實體和程序上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適用量刑建議和程序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悔罪書。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悔罪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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