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投標各方應具備什麽條件?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所有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應當符合壹定的條件,包括六個方面: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聯合體招標具有提高競爭力、降低風險的優勢:目前政府采購建設項目的規模越來越大,對專業技術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幾個企業組成聯合體,以聯合體的名義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是填補企業資源和技術空白,提高企業競爭力,分散和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適應當前市場環境的好辦法。
聯合體投標還有提高中標人履約能力的好處:聯合體中標時,可以根據聯合體內部分工,按照資質類別等級許可範圍承接工作,提高中標人的履約能力。防止中標人因履約能力差將采購項目分包,損害采購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