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該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這不僅是對教師職業性質的規定,也是對教師職業理想的原則性規定。教師專業責任是教師在從事專業活動過程中應承擔的義務或責任。
第二,教師應該學會設身處地地為他人著想。做學生思想工作要註意設身處地。教育學生如何從父母嚴厲的教導中理解長輩的良苦用心;如何從教師的嚴格要求中理解教師的殷切期望:如何從和同學的互動中看到自己的不足?
第三,老師要用母愛的心對待學生。老師批評和懲罰學生,大多是為了學生好,為了糾正學生的不規範行為。但在批評和懲罰學生時,往往會出現因個體差異而產生矛盾、叛逆或不接受的情況。
這樣,老師就有可能粗暴地對學生施加更強制、更強的懲罰,導致懲罰過重。但是,如果我們總是把學生當成自己的孩子,總是站在父母的角度看待他們的錯誤,那麽批評的話就不會那麽尖酸刻薄。
對違紀學生進行適度的批評和懲罰是必要的。就像修剪樹木的生長,可以讓學生在適度的批評和懲罰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進而規範自己的行為,促進自己的健康成長。但壹定要把握教育法律法規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