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這是北京市政府對國務院發布的《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回應。國務院提到“鼓勵地方探索試行與嬰幼兒護理服務相銜接的育兒假和產假”,北京市地方人大常委會依法通過《決定》,推進育兒假。
其次,該決定的通過為在北京申請育兒假提供了法律和法規依據。職工依法享受育兒假,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其育兒假申請。
國家逐步放開單獨二孩和三孩政策,鼓勵適齡夫婦多生孩子。然而,撫養新生兒的成本與日俱增,許多父母也面臨著工作與育兒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設立育兒假對父母、員工、用人單位多重角色轉變中的矛盾提出了針對性的解決方案。這樣員工既能騰出時間撫養孩子,又不影響工作,保證收入。這是北京市政府落實國務院相關政策,出臺法律法規,提升人民幸福感,完善鼓勵生育的配套政策法規的有力舉措。只有這些配套政策法規不斷完善,才能讓人們在生育和育兒的過程中少壹些顧慮。
根據決定相關規定,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享受的延長產假由30天調整為60天,男方享受陪產假15天。男女雙方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辭退、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不得降低其工資。孩子滿三周歲前,夫妻雙方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產假和育兒假的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的產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的天數;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