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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因侮辱母親被判幾年?

法律解析:2016年4月4日,女企業家蘇被11討債人羞辱壹小時。杜誌浩脫下她的褲子,用極端手段當著兒子於歡的面辱罵蘇。22歲的於歡掏出壹把水果刀刺向它,造成4人受傷。被刺傷的杜誌浩自己駕車就醫,但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2017 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當事人的上訴。2017年5月27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2065 438+200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壹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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