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酒店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義務,不存在過錯,酒店有免責事由,租戶自己承擔損失。承租人主張酒店對物品丟失有過錯的,應當對存放在酒店的物品和丟失在酒店的物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群眾性活動的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
遵守原則
壹般情況下,即使租期已過,房東或中介也不能私自處理租客的個人物品,而應妥善保管。但是,這個事件有點特殊。女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確表示剩余的東西不需要,即允許中介在打掃房間時自由處置剩余的東西。事後她聲稱貨物丟失,要求賠償,不合理。
另外,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女方想找中介和房東要求賠償,就應該拿出相應的證據。但從雙方的聊天記錄來看,中介和房東之間並沒有明顯的侵權行為。首先,押金能不能扣,要看租賃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壹方違約解除合同。根據押金確定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那麽房東可以根據約定扣除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