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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執行後多久?

立案後6個月內執行案件。法院執行案件後,應當在6個月內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采取執行措施,它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升級執行。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

申請恢復執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書面申請;

2.有效的法律文件;

3、中止裁決的執行或和解協議的執行;

4、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5.原執行通知書副本;

6.未履行中止執行和執行和解的,應當提交實際執行到位或者協議履行情況等證據材料;

7.恢復執行案件審查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五條。

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非訴執行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委托執行的,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壹個月內完成委托執行程序,受委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後三十日內執行完畢。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通知委托人民法院執行。刑事案件中沒收財產的刑罰,應當立即執行。刑事案件的罰金,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個月以內執行,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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