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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司法鑒定復核?程序是什麽?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申請復核的程序:1。鑒定委員會受理後,交由相關專業的專家組進行鑒定;二、專家組的鑒定結果,以鑒定委員會的名義出具鑒定文件,由參加鑒定的專家簽字,並加蓋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專用章;三。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同其他鑒定結論壹樣,對裁決機關沒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條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有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

(壹)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二)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的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擔保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可以自行提出;

(四)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該行政機關提出。

第七條刑事復議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本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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