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條例》第六條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壹)完善醫療衛生服務措施,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指導和監督醫院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
(二)制定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考核機制,開展醫院安全秩序管理檢查;
(三)指導和監督醫院制定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及應急預案,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
(四)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醫療投訴和舉報,組織和指導醫院處理重大醫療安全事件,並及時發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