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湖州市美麗鄉村建設條例》。
第八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功能區規劃,制定區縣美麗鄉村建設規劃,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美麗鄉村建設的布局、重點、特色和時序,積極推進全區美麗鄉村建設。縣域美麗鄉村建設規劃應與縣域鄉村建設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實現多規合壹。
第九條鼓勵有條件的村莊開展村莊設計。改造壹個村莊,要註意村莊整體風貌的協調,體現特色。歷史文化(傳統)村落在進行村落設計時,應當根據保護規劃加強對古橋、古民居、古樹和具有地域文化的建(構)築物的保護。
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農村住房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色、反映村莊整體風貌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為村民建房提供免費參考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