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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預防和控制的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機構、國務院和省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決定和命令,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其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落實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對不服從防疫指揮,擾亂防疫秩序,辱罵、毆打醫務人員、防疫人員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報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在集市、影劇院或者其他人員聚集場所的演出;(2)停工、停業或停課;(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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