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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可以做哪些兼職?

可以,但必須不違反以下規定。《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業務管理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貪汙、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

(三)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友提供貸款或擔保;

(四)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三條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泄露其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商業銀行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穩健經營,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1995年5月6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8月29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6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進行第二次修正。最新的商業銀行法包括總則、商業銀行的設立和組織、存款人保護、貸款和其他業務的基本規則、財務會計、監督管理、接管和終止、法律責任和附則。

根據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有關規定:

壹般來說,銀行家在自己的機構內或在非營利組織(如銀行協會、慈善基金會或學術團體,如金融學會或法律學會)兼職是允許的,沒有報酬。但是,兼職工作應該向機構披露。如果兼職太多,甚至影響到工作,也是不合適的。即使兼職活動是在信息充分公開、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進行的,也要避免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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