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結婚證。男的要22歲,女的要20歲。
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都沒有配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有什麽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區別在於
1。形成的原因各不相同。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禁止條件的婚姻,可撤銷婚姻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願而成立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可以是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
3。申請時限不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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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法》第28條
受理婚姻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二)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6)雙方自願結婚;
(7)當事人提交雙方近期2寸半身免冠照片3張;
(八)當事人持有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