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三十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被侵權人在違法行為調查期限內向公安機關投訴,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不受本條第壹款調查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