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內任何時候都不能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國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試用期內,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須有正當理由。法國勞動合同第二十壹條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壹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