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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傭工和工人之間關系的法律規定

只要幫助人沒有明確拒絕,就應該構成幫助人關系。

在確定幫工關系時,如果幫工被幫工要求參加幫工活動,或者幫工得知幫工在修房子、收割糧食、搬家等方面有困難。,且幫助人接受,只要幫助人沒有明確拒絕,即構成幫助人關系,在幫助人活動中造成損害的,幫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幫助人活動造成幫助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助人和被幫助人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雇傭關系和幫工關系的區別在於:

1.雇傭關系提供的服務是有償的;幫助者關系的幫助者行為是自由的。

2.雇傭合同是壹個雙向合同;幫助人行為屬於單方行為,即單方合同。

3.適用的法律不同。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無償提供服務的幫工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幫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受助人員承擔賠償責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受助人員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幫工和被幫工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幫助的勞動者明確拒絕幫助勞動者的,被幫助的勞動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進行適當補償。幫工在幫工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有權請求幫工給予適當賠償。被勞動者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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